全国首案,短视频被公司用作广告,拍摄者获赔50万
专栏:短视频运营
发布日期:2019-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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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因为内容创作门槛低、平民化、易于传播分享、平台设置奖励机制等原因,越来越受人们的青睐,也激发了不少人的创作热情。刘先生自驾某品牌新款汽车去崇礼滑雪,制作了一个两分钟的短视频,发到了影视创作人社区“新片场”,结果发现被上海“一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这款新车的商业广告使用,于是打起了官司。 昨天(26日),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判决一条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刘先生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多元。宣判后,原告表示不上诉,被告表示需考虑是否上诉。这一案件是全国第一例广告使用短视频侵害著作权案,也是迄今为止单个短视频判赔金额最高的著作权维权案。 2分钟短视频被自媒体平台用于汽车品牌广告 2019年4月26日,第19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刘先生为自己创作的2分钟短视频的著作权讨到了说法。2018年1月,刘先生独立创作完成一段自驾某品牌新款汽车至崇礼滑雪的2分钟短视频,并发表于专业的影视创作人社区“新片场”。两个月之后,发现微信公众号“一条”以及微博账号“一条”用这段视频作为该品牌新款汽车进行商业广告宣传并收取广告费用,没有经他许可,也没为他署名。 原告刘先生的代理律师: “原告自行创作的这个短视频作品确实具有比较高的独创性,它非常好地体现了作者对画面的选择、编排、整理,包括后期制作,而且也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被告一条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将相关视频上传网路并用于广告使用,确实是一种著作权侵权行为。” 视频体现创作者智力成果,一审判决赔偿50多万元 刘先生状告上海一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索赔经济损失100万及合理支出3.8万。被告公司不同意,称无法确认刘先生是否享有涉案视频的著作权。 判决回应: “涉案视频是由拍摄者使用专业摄像设备拍摄,并将多个拍摄素材剪辑组合而成。视频记载了驾驶某品牌新款汽车前往崇礼滑雪的系列画面,视频的拍摄和剪辑体现了创作者的智力成果,涉案视频虽时长较短,但属于具有独创性的以类似于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一条公司辩称涉案视频是第三方公司提供,但是法院认为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与其他公司的合作关系,也没有证据表明合作项目中包括涉案视频。不予采信。对于一条公司所说的广告不用给摄影师署名,法院也不认同。 审判长: “关于署名方式,一条公司辩称广告投放不署名摄影师是行业惯例,本院认为其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亦不予采信。” 关于经济损失的数额,法院认为双方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刘先生的实际损失或一条公司的违法所得,充分考虑涉案视频的独创性和广告价值、一条公司的广告报价、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传播范围以及主观恶意等因素,一审判决一条公司向原告刘先生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多万元。 审判长: “一条公司理应持有涉案视频的收益证据,但其拒不提交,依照其认可的2018年广告刊例报价,非定制视频的微博传播报价为10万元/条,微信传播报价为10万到15万元/每条,广告收费金额较高,且一条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诉材料后未及时删除涉案视频,致使侵权行为一直持续至2018年9月,侵权影响范围大,主观恶意明显。” 一审宣判后,原告代理律师说,一审法院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都是准确的。 原告代理律师: “一审法院按照着作权法的法定赔偿额的上限对本案作出裁决,体现了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的加大保护力度的司法政策,我们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都是准确的。” 刘先生: “这样的案例对于像我们这样的视频创作人来说,是一个非常具有鼓励的一个事情,让我们能够在版权法的保护之下,能够去自由的创作,并且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说点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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