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法开始实施,这十二点和你有关!
专栏:科技资讯
发布日期:2019-01-03
阅读量:2973
作者:小爱
今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这是中国首部电子商务领域的综合性法律,针对舆论关注的个人代购、刷单、大数据杀熟、捆绑搭售等都做了相关规定。

专家周汉华认为,除了电商平台上的商家,那些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都涵盖在内,还有一般所称的海外代购都是电商法的适用对象。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这部关系到亿万消费者“买买买”的法律,将会带来哪些改变和影响?

电商法开始实施,这十二点和你有关!

将微商、代购、网络直播纳入范畴

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从平台购物到朋友圈购物,再到直播购物,我们的网购渠道愈来愈多。电子商务法明确,微商、代购、网络直播也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范畴,受该法制约。

电商平台不得删除消费者评价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很多消费者明明购买了质量有问题的产品,真实的评价却在评论区“消失”了。这种情况今后将会改善。电子商务法明确,不得删除评价。

电商法开始实施,这十二点和你有关!

制约大数据杀熟

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近年,“大数据杀熟”悄然兴起,买同样的视频网站VIP会员,苹果手机用户比安卓手机贵;同样的打车起点和终点,不同用户价格也不一样。但以后不允许“大数据杀熟”了。

中国社科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认为,电商平台可以根据消费者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画像进行“个性化推荐”,但前提是不能进行误导性陈述或宣传,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新法实施后,电商平台理应推出允许用户关闭“个性化推荐”的选项。

禁止“默认勾选”,应显著提示搭售

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买机票时捆绑了网约车优惠券,买车票时住宿优惠券默认购买。近年来,人们对一些OTA平台的这种做法不厌其烦,以后这种行为要禁止了。

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是不允许搭售,只是不能默认勾选。

“默认勾选”将成为历史,消费页面应让消费者知情,并主动勾选“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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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退还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你的ofo小黄车押金退了吗?押金难退,困扰着很多消费者。

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明示押金退还方式和程序、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符合规定的押金退还要及时退还……未来,押金退还的程序会更加明确,消费者的权益会得到更好保障。

规范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中的难点问题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七条:电子商务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适用本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的规定。

新法规范了各类合同订立与履行的难点问题,包括快递、支付等各个环节,都有相应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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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不能强制商家“二选一”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为电商促销季里获得更大的流量,有平台会对商家强制“二选一”,新法下,这一行为被禁止。

平台经营者自营应显著标记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在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上,消费者经常会看到“自营”的标示。今后,这些标记必须更加明显。

电商法开始实施,这十二点和你有关!

平台经营者未尽义务应依法担责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如若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平台需要依法担责。

强化经营者举证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二条: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未来,消费者和商家出现消费纷争,平台应积极配合消费者举证,提供必要的便利来维护消费者权益。

电商法开始实施,这十二点和你有关!

加强消费者人身安全保护

电商法进一步加强了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尤其是人身安全方面。其中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平台做不到的话,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得编造用户评价

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亲,给个五星好评吧,返2元红包哦!”网购中,部分卖家一方面利用“小恩小惠”诱导消费者给好评,一方面购买“水军”刷好评。

今后这样的行为也要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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